|
|
|
|
首页 >
详细信息 |
|
|
|
对事故或超标情况的审核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
| 作者: 添加时间:2009-6-18
点击次数:783 |
中联认证中心 尚建珊 一、问题的提出 在QMS、EMS或OHSMS审核中,审核员经常会遇到一些非预期的情况,如:或轻或重的质量事故——企业内部批量质量事故、售后质量事故引起顾客投诉;部分环境指标超标或环境污染事故——环境指标超标排放,特别是一类污染物超标排放;意外人身伤害事故——人身伤亡事故,群体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等等。作为企业领导、企业员工,或是进行审核的审核员,都不希望也不愿意看到这种事情发生。一旦出现这些非预期情况,受审核方和审核员可能出现截然不同的态度。受审核方,特别是受审核方的领导和主管部门,总是不希望审核员知道此事,甚至想方设法隐瞒事实真相;与此相反,审核员往往希望看到整个事故的来龙去脉——事故的经过、原因、措施等处理结果。 受审核方不希望审核员知道曾经发生过事故,想法可能也很简单,就是害怕因为事故而影响到审核结论,可能会因此而不能通过认证。 审核员竭力想知道事情的经过,道理也很简单:体系本身的要求以及认证认可的要求。 要了解上述对待事故态度是否正确,我们不妨看看CNAS现场见证的某项目的实例:某建筑施工企业同时申请QMS、EMS和OHSMS认证,并接受CNAS的现场见证。该企业的三个体系的建立、实施和保持应该都是不错的,只是在体系运期间,该企业发生一起人身伤亡事故,也按事故处理的要求进行了处理。遗憾的是,该企业在接受现场审核时,从领导、主管部门到相关人员,都是想方设法隐瞒事实,在审核到企业是否发生过事故时,都说没有。但事实终究是事实,不管你如何隐瞒,最后审核组还是知道了企业曾经发生过事故的事实。于是审核组的现场结论是:QMS、EMS不合格采取纠正措施,经验证有效后推荐认证注册,OHSMS不推荐认证注册。CNAS的现场见证专家对审核组的现场审核结论表示满意。 本文结合接受或陪同CNAS专家评审以及认证决定信息、个人审核经验等实际,就各种事故,特别是安全事故、环境指标超标排放等问题谈一些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二、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及其处理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第七十三条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明确界定了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第四条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并在第二章中规定了有关事故上报的时间限制,如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对事故调查、事故处理也做了明确规定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CNAS-RC03:2006《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规定:获得认证的组织或产品发生中事故,认证机构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报CANS,通报内容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认证机构的调查结果、采取的措施和处理意见等。 在三个管理体系标准中,只有OHSMS明确提出了事故调查与处理的要求。在GB/T28001-2001标准中,第4.5.2条款的名称就是“事故、事件、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内容上更是要求要进行事故的处理和调查,采取措施减小因事故而产生的影响。 在QMS、EMS中虽然没有明示事故调查与处理的要求,但作为管理体系,本身都具有持续改进的功能。 三、出现事故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企业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从体系运行的角度看,不管是出现质量问题,还是超标排放或污染事故或是生产安全事故,企业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注意: ①事故发生之时,启动应急预案,力争将事故的影响降至最低。 就质量问题而言,我们不妨先看看三鹿集团应对“三聚氰胺”事件不当而导致破产乃至整个奶粉行业受到重创:针对陕、甘、宁、豫、鲁、湘、鄂、苏、皖、赣等地发现有患有肾病的婴儿,家长及医生们怀疑婴儿肾病的罪魁祸首是三鹿牌奶粉时,三鹿集团对此做出这样的回应:作为具有60多年历史的国家知名企业,三鹿几乎成了我国奶粉的代名词,因此我们具有极高的社会责任感,婴儿奶粉是专门为婴儿生产的,在生产中对理化、生物、卫生等指标也是完全按照国家配方奶粉的标准执行并全面检测的。我们希望消费者能够去检测,也希望国家权威检测部门能够尽快给出一个有力的检测报告,我们肯定地说,我们所有的产品都是没有问题的。 我们再看看肯德基针对“苏丹红”事件的应对措施:2005年3月15日,在肯德基新奥尔良烤翅和新奥尔良烤鸡腿堡调料中发现了微量苏丹红(1号)成份 ,次日,全国所有肯德基餐厅停止售卖新奥尔良烤翅和新奥尔良鸡腿堡两种产品。同时启动内部流程妥善处理并销毁所有剩余调料,防止问题调料回流到消费渠道,并通过媒体和餐厅发布中国肯德基“有关苏丹红(1号)问题的声明”,向公众致歉。公司在追查苏丹红时,发现宏芳香料(昆山)有限公司提供的含苏丹红的辣粉也曾经在2005年1月12日以前用在部分肯德基香辣鸡翅、香辣鸡腿汉堡和劲爆鸡米花的调料中。肯德基立即通知所有餐厅停用剩余调料,由味好美的同样调料替代。虽然公司已通过专业测试保证来自味好美的新调料不含苏丹红,但北京市食品安全协调办公室为了确保市民安全,要求公司将新调料送交该局再次检测,并且在该局证明不含苏丹红之前,必须停止销售上述3种产品。为了配合北京市食品安全协调办公室的指示,北京肯德基不得已暂停3种产品销售。经北京市食品安全办公室确认新调料不含苏丹红,随即北京恢复了香辣鸡翅、香辣鸡腿汉堡等品种的销售。该公司在中国餐饮业的地位几乎未受影响。 而针对环境污染事故、污染物超标排放、生产安全事故等,已经建立体系的企业均有相应应急预案,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预案的规定进行应急处理,事后再评价所制定预案是否能够真正起到应急的作用,从而将事故的损失及影响降到最低。 ②按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的要求,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质量事故发生后,显然要分析原因、针对原因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对于环境污染事故和污染物的超标排放,同样要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采取相应措施以防止类似污染事故的重复发生。相关信息还要按有关要求向相关部门报送,甚至公开。 对于有个别的环境指标超,例如个别厂界噪声测点的厂界噪声超标,则应在分析原因的基础上,采取相应的措施,如降噪措施、隔音措施等,列入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予以治理,直至达标。 对于生产安全事故,则应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要求,进行事故调查与处理,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事故报告。如果属于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则应列入安全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降低风险直至消除风险。 ③在自我评价时,正确评价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严格地说,虽然任何管理体系不能保证不出任何问题,但出现任何事故,无论是质量事故,还是环境污染事故或超标排放,还是生产安全事故,都或多或少说明体系运行存在需要改进的地方。因此,在QMS中,对产品质量进行分析和评价是,要实事求是地分析问题、指出改进方向;在EMS中,进行合规性评价时,应客观说明超标或污染情况,企业进行治理的打算和具体措施以及改进方向;在OHSMS中,进行法律法规遵循情况评价时,应说明尽管发生事故,已经按照有关处理程序进行处理和报告,同时提出改进建议。 在内审和管理评审时,对体系运行的有效性要做客观地评价。一般来讲,像“尽管本年度公司出现一死一伤的生产安全事故,但体系的运行还是有效”之类的自我评价不是非常恰当。如果一定要肯定体系的运行有效,同时应指出在某些方面的改进建议。 ④接受外审时,客观地向审核员说明实际情况。 在接受外部审核时,企业一定要如实说明体系运行期间发生事故的情况,包括事故经过、应急情况、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等,这样虽然体系运行的有效性评价结果可能会受到影响,但不至于影响到推荐认证注册的审核结论。反之,如果像本文开头提到的那家建筑企业那样,隐瞒事故的事实真相,无疑会影响到最终的审核结论。 出现的事故若为重大事故,还按照CNAS的要求首先向认证机构通报,经认证机构调查、处理后向CNAS通报。 2、审核员在审核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受审核方一旦出现事故,审核员在审核思路上应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① 不同体系应关注的共性问题。 无论是QMS、EMS,还是OHSMS,只要出现事故,除关注事故本身的经过、调查处理情况外,还要关注受审核方在内审时是否关注到事故及其处理情况,内审结论中对体系的改进建议等内容,以及管理评审对体系的持续适宜性、有效性的自我评价意见和改进建议。同时,在对受审核方体系运行情况的综合评价中,同样要提出改进建议。 ②不同体系应关注不同的侧重点。 审核过程中,不同的管理体系,审核员应关注的不同的侧重点和不同的审核思路: 对于质量事故,应从受审核方如何处置事故(8.3)、采取的措施(8.5.2)、顾客态度分析(8.2.1)等入手,进而审核内审(8.2.2)、管理评审(5.6)的自我评价意见和改进建议。 对于环境事故或超标,应重点审核应急(4.4.7)、通报情况(4.4.3)、合规性评价结果(4.5.2)、纠正措施(4.5.3)、内审时对体系的自我评价(4.5.5)、管理评审的自我评价(4.6)、有无治理措施(4.3.3)等等条款,如果措施已经实施,还要看措施的有效性。 对于安全事故,应重点审核应急(4.4.7),事故调查与处理(4.5.2)、合规性评价(4.5.1)、纠正措施与预防措施(4.5.2)、内审时对体系的自我评价(4.5.4)、管理评审的自我评价(4.6)、降低风险的措施方案(4.3.4)等条款,如果措施已经实施,还要看措施的有效性。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事故发生后,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调查处理,制定相应措施并有效实施。审核员同样要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深入审核,从管理上找出需要改进的地方,提供出一些改进建议,降低认证风险。
|
|
|
|
|
|